我们都知道,在工程建设前,也是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,还要规定相关的完工时间。那么延误工期赔偿金额标准是什么?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?
一、延误工期赔偿金额标准
违约赔偿一般的计算公式为:ld=0.15c/t。ld为每个工作日的违约赔偿金,c为原始合同规定的总金额,t为原始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。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根据项目总成本,而不是业主实际遭受的预期损失额来计算违约赔偿金的。
《示范文本》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,需要索赔、签证的其中情形,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。
(一)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;
(二)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、进度款,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;
(三)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、批准等,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;
(四)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;
(五)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、停电、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;
(六) 不可抗力;
(七)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。
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,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?
根据《司法解释》和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(示范文本)规定,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、进度款,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。
发包人、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“不同意追加费用”或“工期不予顺延”,承包人有何良策?
(一) 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,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,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;
(二) 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,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,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;
(三) 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,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,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,包括使用照片、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;
(四)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,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,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“不同意追加费用”或“工期不予顺延”后面声明,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,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;
(五)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,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,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。
二、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
当建筑工期延误的,承包人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资料,用以证明确实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:
(一)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,会谈纪要;
(二)招标文件、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、补充协议、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,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,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;
(三)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;
(四)气象资料、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、工程中送停电、送停水、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;
(五)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;
(六)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、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(施工记录、备忘录、施工月报、施工日志等)及工程照片;
(七)工程核算资料、财务报告、财务凭证等,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;
(八)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、备忘录,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,并请给予书面确认;
(九)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;
(十)其他,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、汇率、规定等。
三、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有哪些
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,经工程师确认,工期可以相应顺延:
(一)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。
(二)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、进度款,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。
(三)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、批准等,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。
(四)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。
(五)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、停电、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。
(六)发生不可抗力。
(七)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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